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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6日 点击数:17928
 

        

叶泽荣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叶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叶泽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8108.00元及应计利息和费用(计至2016912日止的利息为5795.56元、费用为12750.71元,此后利息和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的规定另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