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6日 | 点击数:407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文耀、陈妙娥: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开发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耀、陈妙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文耀、陈妙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该借款的应计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的利息为10800元,自2015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吴文耀、陈妙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三、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