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6日 | 点击数:411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晓钿、吴枫:
本院审理原告朱武洪诉被告林晓钿、吴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晓钿、吴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朱武洪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即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