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5日 | 点击数:453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顾党生、陈莉:
本院受理原告伍丽珍诉你们与江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原告伍丽珍和被告顾党生、陈莉、江振丰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6年10月25日解除,被告顾党生、陈莉、江振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伍丽珍借款40000元;二、被告顾党生、陈莉、江振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伍丽珍借款40000元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顾党生、陈莉、江振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伍丽珍借款40000元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00元;四、驳回原告伍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