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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6日 点击数:4435
 

        

黄旭沛、王琪刁: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黄旭沛、王琪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旭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248335.93元及应计利息(计至2016424日利息为2885.79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双方于20151127日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另计);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在本案债权借款本金248335.93元及其应计利息范围内对被告黄旭沛、王琪刁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位于潮州市春荣路莲花园E803号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30689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50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6.10元,合计6844.10元,由被告黄旭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二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