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4日 | 点击数:429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洲城:
本院受理原告覃春菊诉被告翁庆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知林洲城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5日15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一月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及电子公告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