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 点击数:4476 |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振坤、刘素玉、陈茂添: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庄振坤、刘素玉、陈茂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3日15时在本院第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