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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7日 点击数:4177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林文胜: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文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金波借款25000元及偿付该款自20163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林文胜负担。被告林文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