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7日 | 点击数:439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陈泽波:
本院受理原告廖伟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泽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廖伟驱货款1092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二、被告陈泽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廖伟驱财产保全申请费1066元。案件受理费2485元,由被告陈泽波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