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1日 | 点击数:431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开发区绿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宣诉被告潮州开发区绿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东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国宣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李国宣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及电子公告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