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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潮州开发区绿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xingzheng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1日 点击数:4312
 

        

潮州开发区绿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宣诉被告潮州开发区绿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国宣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李国宣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三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及电子公告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