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 | 点击数:434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伟楷: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开发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伟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苏伟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开发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付);二、驳回原告潮州市开发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苏伟楷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