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 | 点击数:442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第七劳动服务公司供销经理部、潮州市先河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第七劳动服务公司供销经理部、潮州市先河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潮州市第七劳务服务公司供销经理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元、利息850059.90元(计至2016年3月21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6.3‰计);二、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320元,由被告潮州市第七劳务服务公司供销经理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