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3日 | 点击数:418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淑贤: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龙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龙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费39304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