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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1232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an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3日 点击数:4411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李隆春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隆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518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