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5日 | 点击数:4265 |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开发区广达塑胶机械厂、潮州市湘桥区新达盛机械加工厂、韦秀银: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开发区广达塑胶机械厂、潮州市湘桥区新达盛机械加工厂、韦秀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4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