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 点击数:416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慕蓉、李广标:
本院受理原告林旭辉诉被告陈湖、陈慕蓉、李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林旭辉借款20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被告陈慕蓉、李广标对被告陈湖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陈慕蓉、李广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湖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