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7日 | 点击数:414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少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吴少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49977.24元、利息26362.24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9日止,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本金49977.24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吴少鹏所有的粤UPH002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