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1日 | 点击数:4581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太诉被告陈少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与蔡卓梅于1964年结婚,在2014年9月24日到潮州市潮安区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7年7月7日购买潮州市新桥路360号A幢202号房一套,请求:一、依法继承妻子蔡卓梅的遗产(原告与其中蔡卓梅的共同财产房子一套,位于潮州市新桥路360号A幢202号房);二:对位于潮州市新桥路360号A幢202号房进行析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蔡卓梅的法定继承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登记,并参加诉讼。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