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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100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3日 点击数:4324
 

        

丁润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森贵诉被告丁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润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森贵货款44674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69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本案受理费916元由被告丁润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