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3日 | 点击数:446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海燕:
本院审理原告丁锐聪诉被告许海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 1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锐聪与被告许海燕离婚;驳回原告丁锐聪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锐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