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3日 | 点击数:415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贵茂、黄幼华:
本院受理原告余燕华诉被告蔡贵茂、黄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5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余燕华撤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