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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539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3日 点击数:4158
 

        

蔡贵茂、黄幼华:

本院受理原告余燕华诉被告蔡贵茂、黄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5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余燕华撤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