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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4日 点击数:4003
 

        

长沙杰龙日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耀旌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杰龙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长沙杰龙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耀旌杯业有限公司货款102226.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61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