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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4日 点击数:4115
 

        

陈建新

本院审理原告卢维彬诉被告陈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卢维彬与被告陈建新于200910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161219日解除;二. 被告陈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电信路十亩市场第一层19-21号商铺,建筑使用面积202平方米,第二层建筑使用面积1040平方米,第三层建筑使用面积1040平方米租赁房产交还原告卢维彬;三.被告陈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尚欠原告卢维彬租金600547.2元及该款自201587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