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4日 | 点击数:399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新:
本院审理原告卢维彬诉被告陈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冬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尚欠原告卢维彬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的租金328536.75元及自2015年7月27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滞纳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