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4日 | 点击数:392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武彬、许银蕊:
本院审理原告陈振生诉被告郑武彬、许银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郑武彬、许银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振生货款5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