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0日 | 点击数:399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秀彬: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林秀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林秀彬达成的《“逸贷”协议》自2016年10月10日起解除;二、被告林秀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82672.45元及计至2016年3月28日止的利息10112.48元 (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林秀彬达成的《“逸贷”协议》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期借款在各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计,超过借款期限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