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6日 | 点击数:4020 |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作山、黄旭英、潮州市华山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潮光诉被告李作山、黄旭英、潮州市华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8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