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0日 | 点击数:4073 |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华山实业有限公司、李作山、张雪华、陈素吟、陈旭涵、陈金义、谢瑞安、朱晓春、程浩、黄锡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潮州市华山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新世纪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李作山、张雪华、陈素吟、陈旭涵、陈金义、谢瑞安、朱晓春、程浩、黄锡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