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 点击数:433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桂涛、刘德隆、陈巧蕊: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桂涛、刘德隆、陈巧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桂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该款的应计利息[至2016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为30765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按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属下城西信用社与被告刘桂涛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10020159910413675号)的约定另计,本金1000000元按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属下城西信用社与被告刘桂涛签订的《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
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刘德隆、陈巧蕊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环城西路书院池9号604房[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09)002461号]的处置所得在最高本金余额3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62元,由被告刘桂涛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