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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点击数:4259






        



陈培桐: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陈培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培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0810001的正常借款本金1365.03元、逾期借款本金3975.29元、逾期利息181.15元、逾期罚息165.45元、逾期复利10.88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26日止);被告陈培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0810003的逾期借款本金29.37元、逾期利息0.23元、逾期罚息1.81元、逾期复利0.0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06日止);被告陈培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0810004的正常借款本金6471.39元、逾期借款本金1019.29元、逾期利息426.79元、逾期罚息32.09元、逾期复利14.6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16日止);被告陈培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0810005的正常借款本金5856.87元、逾期借款本金1585.65元、逾期利息411.31元、逾期罚息49.93元、逾期复利14.59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16日止);被告陈培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0810006的正常借款本金8216.29元、逾期借款本金918.41元、逾期利息527.67元、逾期罚息28.90元、逾期复利17.81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16日止);被告陈培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0810007的正常借款本金8769.12元、逾期借款本金900.40元、逾期利息560.16元、逾期罚息28.36元、逾期复利18.8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16日止);上述款项利息、罚息、复利计算终止日之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05149000081)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1.5%/月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1.95%/月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0元,由被告陈培桐负担。被告陈培桐负担的受理费84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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