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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点击数:4216








        





郑少玲、丁真荣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郑少玲、丁真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少玲、丁真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2690001的正常借款本金10606.48元、逾期借款本金10295.30元、逾期利息320.60元、逾期罚息307.08元、逾期复利10.02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219日止);被告郑少玲、丁真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490002690002的正常借款本金86823.01元、逾期借款本金4523.75元、逾期利息2706.73元、逾期罚息134.94元、逾期复利82.68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1219日止);上述款项利息、罚息、复利计算终止日之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05149000269)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1.5%/月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1.95%/月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16元、保全申请费1099元,由被告郑少玲、丁真荣负担。被告郑少玲、丁真荣负担的受理费2616元、保全申请费109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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