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 点击数:424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染、郑翠銮:
本院审理原告杨炎书诉被告陈染、郑翠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染、郑翠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杨炎书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18%计算)。被告陈染、郑翠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杨炎书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陈染、郑翠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杨炎书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14元,由原告杨炎书负担234元,被告陈染、郑翠銮负担4480元。原告杨炎书负担的受理费234元已由其预交,被告陈染、郑翠銮负担的受理费448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