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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湘桥法院审结了一宗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5日 点击数:15722


近日,湘桥法院审结了一宗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方某与洪某原是夫妻关系,于2011年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的位于潮州市春荣路的某套房产的所有权全部归方某所有;一方分得的房产需要交易、赠与、抵押时,另一方将无条件提供法律帮助,直到实现目的。后因洪某没有协助方某到房管部门办理该房的物权变更登记手续,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洪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上述《离婚协议书》对方某、洪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上述《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位于潮州市春荣路上述房产所有权全部归方某所有,洪某应协助方某办理该房有关交易、赠与、抵押等手续。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的实质性文件,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认真对待,仔细商量。







撰稿人   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