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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575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点击数:4314

 

 

        

 

陈森贤

本院受理原告刘桐汉诉被告陈森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森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桐汉借款5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67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森贤负担,被告陈森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