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 点击数:431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森贤:
本院受理原告刘桐汉诉被告陈森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森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桐汉借款5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森贤负担,被告陈森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