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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707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点击数:4530

 

 

        

陈亮鹏:

本院受理原告洪曼纯诉被告陈亮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洪曼纯与被告陈亮鹏离婚;二、婚生儿子洪楷群由原告洪曼纯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被告陈亮鹏每月应承担婚生儿子洪楷群抚养费500元,被告陈亮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洪曼纯婚生儿子洪楷群2017年度自起诉之月即20176月起至201712月份止的抚养费3500元;自2018年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陈亮鹏应于每年630日前付给原告洪曼纯当年度婚生儿子洪楷群的抚养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洪曼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洪曼纯与被告陈亮鹏分别负担150元,受理费原告洪曼纯已预交,被告陈亮鹏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