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 点击数:404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翁静芬、沈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邱妙辉诉被告翁静芬、沈国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