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 点击数:411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文旭、谢丽春: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谢文旭、谢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文旭、谢丽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653971.88元并支付应计利息(至2016年8月15日止的利息为22850.39元,此后利息按编号A:个贷2014年S01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被告谢文旭、谢丽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451915.52元并支付应计利息(至2016年8月15日止的利息为17845.30元,此后利息按编号B:个贷2014年S014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谢文旭、谢丽春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名邦花苑十四幢701号房房产(房地产权证列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4022250、2014022251号,他项权证列粤房地他项权证潮房他登字第201400779号)的处置所得在所担保债权之最高额12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24元、保全申请费为5000元,由被告谢文旭、谢丽春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