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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点击数:4054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林莉蓉:

本院受理原告刘庆忠诉章炯煜、林莉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章炯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庆忠货款537525元及该款自201612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刘庆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