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 点击数:406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丁文娟诉刘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丁文娟加工款80000元;二、被告刘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丁文娟加工款8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