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 点击数:404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杨建刚、陈彦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瑞与被告杨建刚、陈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俩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建刚、陈彦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荣瑞借款40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杨建刚、陈彦青负担。被告杨建刚、陈彦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