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点击数:4049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刘裕国、蔡湘贤:

本院受理原告刘树鑫与被告刘裕国、蔡湘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俩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裕国、蔡湘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刘树鑫借款20000元,以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1224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裕国、蔡湘贤负担。被告刘裕国、蔡湘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