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 点击数:424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开发区广达塑胶机械厂、潮州市湘桥区新达盛机械加工厂、韦秀银: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开发区广达塑胶机械厂、潮州市湘桥区新达盛机械加工厂、韦秀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