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 点击数:424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桂坡、蔡小雪: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辉诉被告许桂坡、蔡小雪、第三人潮州市鸿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溪信用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18年1月30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及电子公告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