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 点击数:398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杰波:
本院审理原告金赞诉被告郑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金赞撤诉。本案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原告金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