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 点击数:412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俊彬、林海绿: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开发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俊彬、林海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黄俊彬、林海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18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付);二、被告黄俊彬、林海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案受理费555元,由被告黄俊彬、林海绿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