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 点击数:406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荣: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江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110427.08元、利息20458.29元、手续费4140元、滞纳金857.73元(计至2016年4月7日。此后利息自2016年4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滞纳金自2016年4月8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江荣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思威牌DHW6452K2ASD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粤UUU806)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62元,由被告江荣负担310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负担16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应负担的受理费已预交,被告江荣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