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 点击数:430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开发区金泰来休闲中心、郑冬锐、郑冬龙:
本院审理原告楚维建诉被告潮州市开发区金泰来休闲中心、郑冬锐、郑冬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开发区金泰来休闲中心、郑冬锐、郑冬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楚维建装修款2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75元,由被告潮州市开发区金泰来休闲中心、郑冬锐、郑冬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