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 点击数:406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思勉:
本院审理原告黄鑫城诉被告曾思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曾思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鑫城货款97467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本案受理费2237元,由被告曾思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