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 点击数:406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翁文森:
本院审理原告刘育森诉被告翁文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翁文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育森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15000元自2015年3月7日起计,借款10000元自2015年5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翁文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