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 点击数:402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周清华:
本院原告陈道南与被告周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道南货款326250元;二、被告周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道南货款326250元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12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194元,由被告周清华负担。被告周清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